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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打击公务员境外赌博尚需约束机制

发布人:zjbaqc 发布时间:2007年1月19日 此新闻已被浏览  8254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打击公务员境外赌博尚需约束机制

  对于公务人员赌博行为,相关的党纪政纪规范已经作了比普通人更为严格和完备的规定。如果公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或者用受贿款进行赌博,则应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公务人员出境赌博的现象,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腐败案件更是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何正确运用刑事手段对此予以有效打击?刑事司法手段在遏制公务人员出境赌博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带着上述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谢望原教授。

  公务人员出境参与赌博,一般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近来,一些地方官员赴境外赌博的现象引起社会舆论和各界的强烈反响。对于赌博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于出境参与赌博的公务员,能否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望原:虽然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准许赌博的存在,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我国澳门地区就准许博彩业的合法存在,但对于赌博都有非常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公务员赌博大都严格禁止,如澳门的公务员除在春节等大型节假日外,平时是绝对不允许“光顾”赌场的,一旦发现,就要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把赌博作为一种陋习严加禁止。我国刑法规定,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但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处罚比较轻,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至于公务人员参加赌博是否构成赌博罪,根据我国刑法,构成赌博罪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且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三种情形之一。公务人员到境外赌博,如果仅仅具备参与赌博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此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因此,对于公务人员出境参与赌博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境外人员在互联网上设置“赌场”,不宜以“聚众赌博”追究责任

  记者:当前,跨境赌博行为又产生了一些新的方式和手段,如有的外国人以到境内组织旅游为名,召集国内人员到境外参赌;有的则是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开设“虚拟赌场”,行为人在境内就可参与境外赌博。对于上述情况,能否以“开设赌场”或者“聚众赌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谢望原:在信息社会,许多通常需要面对面进行的行为都可以远程操作了,赌博也是一样。我的理解是,境外人员在互联网上设置“赌场”的行为,不宜以“聚众赌博”追究外国人的法律责任,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发生在境外。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如果境外人员在国外开设虚拟赌场,其他国家则无权对之进行管辖,事实上也无法实现管辖。但对于派人以旅游团的名义来中国拉人出境赌博,并符合“聚众赌博”形式的,我国刑法可以对此行使管辖权,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公务人员的赌博罪

  记者:鉴于当前赌博犯罪日趋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以准确打击赌博犯罪。还有观点认为,为了更有利于打击公务人员赌博,应对我国刑法进行修改,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内容,对公务人员的赌博行为作出比普通赌博罪更为严格(如不要求以赢利为目的,不必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情况也可构成犯罪)的规定,这种建议是否可取?

  谢望原:为了禁止赌博行为,特别是公务人员出境参与赌博的行为,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但专门规定公务人员的赌博罪似无必要。公务员在从事公务之外也是一个普通人,应与普通人适用相同的刑法标准。试想,如果我国刑法在每个普通犯罪的条文后面都另外规定一个专门的公务员犯罪,如公务员盗窃罪、公务员诈骗罪等,那样势必造成刑法条文过于琐碎,也不符合刑法的逻辑。而且,对于公务人员赌博行为,相关的党纪政纪规范已经作了比普通人更为严格和完备的规定。如果公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或者用受贿款进行赌博,则应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这个层面看,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体系,对赌博这一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合理的。

  从源头上解决挪用公款赌博这一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

  记者:在打击公务人员出境赌博这一行动中,刑事司法手段应当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

  谢望原:一般而言,赌博行为和腐败现象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亲朋好友之间、街坊邻居之间不以赢利为目的、带有少量彩头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这些情况应当不以赌博罪论处。另外,对于一般赌博用刑法来制约,并不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手段。大陆法系刑法学有一种理论,认为普通的“赌博”属于一种“无被害人犯罪”,所以一般认为公民以自己的财产参与赌博,如果国家为此启动如此复杂的刑法机器来调整,司法成本过大。因此,对于一般的赌博行为,按照行政法规进行调整是比较合理的。如果是公务人员以自己的财产进行赌博行为,而未涉及刑法有关规定的,还是应当依照相关的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在我国,之所以出现公务人员出境用公款赌博的情况,主要还是体制方面的原因。由于一些党政干部个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一些必要的监督机制,党和国家的财产、纳税人的血汗钱,他们往往轻而易举地支配和处分,造成了少数干部挥金如土的奢侈习惯,公务人员出境赌博也就是这种现象的集中表现之一。如果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这实际是一种权力的腐败。对此,刑事手段只能扮演“治标”的角色,要“治本”,即从源头上解决挪用公款赌博这一问题,还是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如从用人制度、监督机制、财务制度三个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既要保证提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又有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

  打击公务人员出境赌博的行动,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切入点

  记者: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有的公务员挪用大量公款到境外豪赌,赌资动辄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近年来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引起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此应如何准确适用刑法进行制裁?

  谢望原: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根据现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党政干部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行为,还是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另外,公务人员出境赌博,如果其赌资是贪污或者收受贿赂而来的,则应该以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在反腐败的大背景下审视司法机关打击公务人员出境赌博的行动,这项行动无疑为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柴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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