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九:主持开标、组织评标和监督评标过程
采购人主持开标,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没有什么争议。
采购人组织评标的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派出代表,抽取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推举或指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向评标委员会解释采购项目的采购目的,招标的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影响评标过程的相关因素等。承担评标的服务性工作。
监督评标过程是采购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建立,其评审工作对采购人负责。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不等于可以不受监督地履行职责,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一些地方拒绝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现场,是对采购人监督权的侵犯。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权利十:受理、查证和答复质疑
质疑是供应商向采购人寻求救济的措施,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对质疑的内容进行询证并给予答复,是采购人的权利。
一些以质疑的名义提出,但实质是询问的问题,采购人应当告知供应商改以询问的名义提出,或直接按询问的性质予以答复。
受理和答复质疑是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宜介入或干预采购人受理、调查、询证和答复质疑的工作。
(参考《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
权利十一:决定废标
废标是一项权利,废标的权利依法属于采购人和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同时,废标是一项受限制的权利,主要体现在2个层面:一是采购人决定废标,必须符合法定的废标条件;二是出现了法定的废标情形时,采购人必须决定废标。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决定中标无效”、“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终止采购活动”的权利,但没有决定废标的权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项目做出废标的决定,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参考《政府采购法》第36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第57条)
权利十二:确认或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采购人有确认中标结果的权利。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招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排列在第一名的候选供应商中标。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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