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无人机用户群体不断壮大和无人机产业的崛起,“黑飞”“闯入禁飞区域”“扰航致航班延误”等种种乱象也频频发生,将无人机使用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已迫在眉睫。
3月26日,《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提交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份草案修改稿从监管主体、行业协会职责、实名登记管理、禁飞区域、强制措施、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销售、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予以规范。
究竟哪些属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但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要从源头抓起。草案修改稿不仅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还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应依照国家规定被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草案修改稿对于购买、持有、转让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相应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的,销售者不得向其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
这份草案修改稿一旦通过审议开始施行,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闯入禁飞区域等的行为都将面临罚款。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擅自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或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行为的,单位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销售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的购买者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相关信息的单位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其执行扣押。
——来源特种装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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