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下午,天津市红桥区法院在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一审宣判:被告某行红桥支行如数赔偿李先生上述损失,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夜之间
不见了十几万元
6月15日晚7点多,天津市某中学教师李先生为了买房交订金,在某行新安分理处ATM自动取款机取款两万元,卡内余款为630869.38元。
转天上午9时许,他在芥园道分理处ATM机取款时发现,卡里的钱只有511941.3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打印详单发现,6月15日夜至16日凌晨,李先生这个卡号的账户里先后转走两笔款并分7次提现,合计118928元,其中含手续费28元,涉及多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李先生当即报警。目前,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尚未落网。
李先生认为,被告银行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对他的损失难辞其咎,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银行应赔偿其损失。
两家银行
不认可原告说法
南开支行认为自己一方与李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成为被告。红桥支行认为,自己已严格执行了合同相关义务,既无过错也无过失,李先生索赔无据。另外,银行一方不同意有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非法设备、窃取密码、克隆银行卡等一系列说法。此方认为,在警方尚未侦破此案前,任何人都无权推测上述事实的存在。因未保管好密码造成的损失由储户个人承担。
法院当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义务防范他人在ATM机上安装非法设备?被告是否有义务防范他人利用伪卡在自动取款机取款?如果不能识别伪卡,是否违反储蓄合同?原告卡内款项减少是否与伪卡有关?被告补充一个焦点为:是否存在盗取原告银行卡信息及是否有使用伪卡交易等有关事实。法院照准。
一段录像
事实不言自明?
在原被告出具的系列证据之外,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调取了系列证据,也在昨天(9月21日)的法庭上出示。其中,一段监控录像惹人关注。为了节约时间,法院事先对录像进行了剪辑,仅留下十几分钟。该录像记录了案发ATM机6月15日晚7时30分至8时10分许的全部情况。录像开始部分,一个人好像在自动取款机上贴了什么。此后,相继有数位储户在此取款存款。录像结束前,又有一个人在这里取下了什么,他没有数钱,而是撩开衣服,将取下的东西放进衣服内侧。
原告律师称,看过录像不言自明,犯罪嫌疑人先将非法监控设备安装在案发取款机上,40分钟后取下。利用这个设备,犯罪嫌疑人窃取了三个人的卡号和密码,并克隆了三张伪卡。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包括李先生在内的三个人。被告方对此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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